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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选择性必修1 第1单元各具特色的国家第2课第二框 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 1.国家的组成单位: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 2.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3.单一制国家的类型及其主要特征
4.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民族问题 ①我国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同时,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充分尊重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区域特色。在保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统一的前提下,赋予了一些少数民族的特别权力。 ②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确立了多样的民族自治地方,每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政权体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上表现的这种多样性构成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特征。 ③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2)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①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需要对香港、澳门、台湾采取特别的政策。 ②我国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保留了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在其事务范围内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即享有高度自治权,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实际上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组成部分所享有的权力。 ③在单一制下,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高度灵活性。这样,既解决了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也开创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模式。 (3)建立统一法律授权制度,解决权力分工问题 ①中央与地方在行政管理事务及其相应的立法上没有严格的统一的立法分工,除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外,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地方的立法权、行政事务的管理权等需要中央的法律授权。 ②在我国单一制的结构形式下,中央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明确授权对地方事务实施管理或授予地方进行管理。体现了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国家主权的统一性和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威性,也保证了中央对国家事务的统一领导。 复合制 1.联邦制国家组成单位: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 2.在联邦制国家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间不得任意干涉。 3.联邦制国家的特征: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并非由联邦整体所授予,而是它自身作为政治实体所固有的。 4.邦联:是主权国家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邦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5.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因素 (1)是阶级、民族、历史、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始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6.单一制与联邦制
7.联邦和邦联 (1)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 (2)严格地说,邦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松散的国家联盟。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是一个主权国家,所以两者不是一回事。 8.国家结构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1)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相对稳定的,不宜轻易变动,否则可能会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甚至危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合理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政令统一,能够提高管理的便利和有效,促进国家整体发展和地区平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不合理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严重阻碍地区平衡和国家整体发展,也需要适时地、慎重地进行调整。 |